市国资委5月 每日一悟
发布时间: 2024-05-31 15:10:00  


1.先管理情绪,再处理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情绪都是无法避免的一部分。有时,情绪会成为我们前进的助力,有时却会成为阻碍。古人云:“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由此可见,情绪的管理对于我们的思维和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先管理情绪,再处理问题。

需要了解情绪。情绪并非简单的喜怒哀乐,它对于人类有着深远的价值。情绪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直接反应,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感知和体验。它是我们与他人建立联系的桥梁,也是我们理解自我和世界的重要工具。同时,情绪的产生有其科学的依据。脑科学的研究表明,情绪的产生与大脑中的多个区域密切相关,如杏仁核、前额叶等。这些区域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我们能够体验到各种各样的情绪。

需要构建情商。情商,即情绪智商,它不仅仅是对情绪的认知和理解,更包括了对情绪的驾驭和运用。提高情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控制情绪,因为情绪是人类的一部分,我们无法消除它。学会驾驭情绪,使其成为我们的助力。这就需要我们具备觉察能力,能够感知到自己的情绪变化,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的思考,用理智去引导情绪,而不是被情绪所驱使。

没有规则的爱是溺爱,没有爱的规则是控制;对待任何人以“爱”为前提,允许事情的发生,接纳一切的不完美,同时——爱与规则并存。

2.《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参股行为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2023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管理、参股股权经营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国有企业参股行为的统一监管标准。《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国资监管全范围覆盖,引导国有企业参股投资更加聚焦主责主业,服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保障其健康稳定发展。

《办法》制订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国资监管全范围覆盖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主要聚焦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相关经济行为的监管,并未涉及国有参股企业监管。而《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对上述规定仅是参照适用。此次《办法》的发布将监管的参股企业主体范围扩大至全部国有企业,弥补了地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相关规定的空缺,涵盖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统一标准。

(二)有利于明确国有企业参股标准的界定

《办法》将参股明确定义为“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上述定义分两种情况,一是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并列为第一大股东,但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即通过表决权不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在上市公司中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不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不能对其合并报表等,上述情况在持牌类金融机构中较为常见;二是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为其他小股东。此次《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参股的标准和条件,使得国有企业能够按照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及控制权结构情况认定参股、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并进一步分类适用和遵守相应的监管要求。

(三)有利于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办法》要求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且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但《办法》中并没有进一步对国有企业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的范围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中央企业遵循《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国有企业遵循地方性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比如按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主业是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因此,《办法》对于聚焦主责主业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国有企业投资更加聚焦主责主业,服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其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分析

(一)关于参股管理的适用对象

国务院国资委以独立制订的监管文件监管全部国有企业,此类情况并不多见。此次《办法》如此规定,主要在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在实践中的风险具有同质性,国务院国资委有必要不局限于出资人的身份,而是以国资监管最高层级主体的身份,出台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统一标准。因此,《办法》实施后,地方国有企业也将按照其规定加强参股管理工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也将依据《办法》对其所出资企业开展具体的监管和检查工作,防范相关投资管理风险。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即该投资为短期持有并在市场上通过买卖获利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中的适用对象。

但是,对于以下主体或业务情形,其是否属于监管对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基金业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之前出台了《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仅将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作为监管对象,并未将地方国有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在实践中,中央企业遵照《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遵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但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二是合伙企业。《办法》未明确提及其监管对象是否包含合伙企业,但从《办法》的整体内容来看,其所监管的参股企业应为公司制情形,并不包括合伙企业。此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与《办法》中所提及的“国有企业”具有相同含义,国务院国资委曾在咨询答复中提及32号令“监管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该答复亦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二)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国务院国资委、部分地方政府国资委曾下发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等投资行为通常均属于禁止类投资事项。对于河南省来说,省政府国资委于2022年下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要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超过15%。定期发布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省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事项,省管企业应从严控制,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在实践中,省管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将严格受到《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约束。

此外,《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财务指标状况以及良好商业信用的要求,比如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均应符合监管要求,并且投资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提供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参股投资管理,保障国有股东收益

一是保障重要股东权益,避免管理失控。《办法》第十条要求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已不能理解为是参股投资的行为指引,而是明确义务,即国有企业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修订过程中不能轻易让渡重要股东权益。《办法》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这类重要股东权益进行了规定,即“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新提法是审计监督,对参股企业保留审计监督权,被明确写入了国资监管文件。但由于是参股投资,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还需要参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的支持配合,否则审计监督将很难落地实施。

二是不得以违规形式持有参股企业股权。《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该规定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及持股行为的规范性。禁止以上述两种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与其风险较大有关,股权代持的主要风险为:1.《委托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2.部分股权代持行为仅有口头约定,如果没有相应股权代持的证据,则存在诉讼风险;3.实际股东经营不善,名义股东具有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4.股权代持的还原,对于税务、工商部门来说,是一次真实的股权转让,如若股权增值较多,则存在较高的税负成本。名股实债的主要风险为:1.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则会导致对交易性质认识混淆的风险,同时可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判断;2.在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3.若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对外负债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时,投资方无法实现回购退出。

三是对参股企业实缴出资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所谓公允合理的方式主要是指资产评估,不仅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而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属于法定评估事项。

(四)加强参股股权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一是对参股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重要子企业名录及相关工作机制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一项管理举措,地方国资委也在效仿探索,但都限定于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企业,并未涉及国有参股企业。这次《办法》首次提出要求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明确负责参股企业管理事项的部门,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国有企业要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企业纳入其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是对参股企业的重要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的决策,对于下列事项,国有企业股东应充分表达意见: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此外,当参股企业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其他投资者时,国有企业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三是做好对参股企业的日常监测和管控。《办法》要求国有企业需做好对参股企业运行监测、风险管控和财务管控,尤其应对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加强风险排查,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如遇涉及参股企业的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事件,应及时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上述规定旨在避免出现部分国有企业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参股企业疏于管控从而无法及时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

四是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担保。《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国有企业若拟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重点关注国资监管担保相关要求及企业内部担保管理有关规定,且应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做到与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加强参股股权退出管理,实现投资收益回报

一是应退尽退。《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参股投资风险管控。

二是合规退出。《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旨在强调退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规范程序及时办理工商登记,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三是合理退出。《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该规定引导国有企业合理选择退出方式,如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同时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有助于提升参股股权退出的效率。

3.胜在思维 赢在格局

真正的高手,都善于规划自己的未来。

哈佛大学曾做过一项关于目标规划对人生影响的跟踪调查,调查对象是一群智力、学历、生活环境等条件都差不多的年轻人。

根据调查:3%的年轻人有明确的长期目标;10%的年轻人有清晰的短期目标;60%的年轻人有较为模糊的目标;剩下27%的年轻人则处于没有目标的状态。

结果表明:

25年后,拥有明确长期目标的人,一直以来都向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几乎都成为了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

拥有短期目标的人,大多数生活在社会的中上层,不断完成一个又一个的短期目标,让自己的生活处在稳步上升的状态;

拥有较模糊目标的大多数人,生活安稳,处于社会的中下层;

而那些完全没有目标的人,则处在社会的底层,常常失业、靠社会救济生活。

制定一个清晰的职业规划,能够帮助你正确认识自己;同时,将大目标拆解成小目标,快速推进,你的人生会更有掌控感,也更容易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4.真正厉害的人,都拥有成长型思维

成长型思维是敢于尝试

  固定型思维的人,总是不敢去尝试,喜欢待在熟悉的舒适区,以为可以一直安稳下去,可一旦出现变化,他们往往措手不及、慌乱不堪。

  其实,我们的生活里时刻会有新的变化发生,这种环境的变化也会对我们的能力提出新的挑战。有成长型思维的人,不畏挑战,总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

  很多时候,我们害怕去做一件事,并不是自身的实力不够,而是被内心的恐惧所吓倒。一旦我们勇于尝试,大胆迈出第一步,就会发现,很多事情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人生也会看到完全不一样的风光。

成长型思维是笑对挫折

  生活中,总会有突如其来的风浪。如果遇到风浪,别着急,更别放弃。具有成长型思维的人,能笑着和挫折过招,他们将磕绊视为铺垫,促进自己成长。

  越是遭遇挫折的时候,越要拿出勇气和决断。将大困难分解为小麻烦,一点点去化解,总会有解决难题的方法。

  狭路相逢勇者胜。很多时候,能够笑对挫折,拥有一往无前的锐气和魄力的人,才更有可能为自己赢得出路。

成长型思维是自律坚持

  

  坚持规律作息的人,能拥有旺盛的精力;坚持阅读学习的人,久而久之会腹有诗书气自华。自律需要长期的坚持,而持之以恒的坚持,本身也是一种自律。

  想要成为一个有成长型思维的人,首先就要懂自律、能坚持。一旦行动起来,你就舍弃了过去那个懒惰的自己,开始适应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只要坚持一段时间,就能看到显而易见的改变。

  请相信,你五六月洒下过汗水,将在八九月迎来丰收的硕果。这些看似不起波澜的日复一日,终会在未来的某天里,让你看到坚持的意义。

5.做大事的,5步高效协作机制

一家公司想要做大事,就必须有一套非常高效的协作机制。什么协作机制呢?我把这套协作机制总结为五步:一、定目标。二、扛目标。三、盯过程。四、守底线。五、奖结果。

   1.定目标

定目标,是为了形成一个基本的分布式协作网络。一个大目标,是无数个小目标聚合起来的。而定目标,就是为了形成一个分布式协作网络。定目标,意味着团队成员把后背交给了彼此。所以,给每一个人定下目标,这是一个组织能够协作的前提。

2 扛目标

定好了目标之后,就必须有人能扛目标。

 3 .盯过程

有人扛下目标之后,接下来,就要盯过程。什么叫做盯过程?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这就叫盯过程。

    4 .守底线

红线就是红线。热炉就是热炉。绝对不能碰,一碰就要严惩。这就是守底线。

5 .奖结果

最后,就是奖结果。结果是不可撼动的。

只有完成了结果,才能获得相应的奖励。有的人说,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但是对不起,我们只奖励功劳,不奖励苦劳。

这就是奖结果。只有当结果不可撼动的时候,才能保证大家对目标真正的重视。

6.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情况等5个问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

“超过”含本数否问题的咨询

问题: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超过”一词是否含本数?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持股比例为50,非国资企业持股比例50的企业,单从持股比例看,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是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文件。其中第四条是为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了分类。对于符合32号令第四条情形的企业,其资产交易行为应严格执行32号令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超过50%”,不包括50%

根据您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出资企业结合32号令第四条规定进行判断。

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

公开进行”问题的咨询

问题:

请问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中“产权市场”的定义范围?是否仅限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是否在该范围内?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进场交易吗?

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中“产权市场”是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应按照32号令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关于国有企业退出

投资企业方式问题的咨询

问题:

请问,国有企业(国有全资)退出控股投资企业共有几种方式?是否包含股权转让、减资、公司解散?国企企业(国有全资)退出控股但未实缴的企业可否通过减资、公司解散的方式退出?上述两种程序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

国资委回复:

一般意义上国有企业退出所投资企业,即为将所持投资企业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可以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操作。

公司减资、解散属于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决策的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

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

交易审批流程问题咨询

问题:

请问,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以及企业增资审批权限的内容,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审批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权限内容。基于上述条款,如下解读是否正确:(一)在审批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时,先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分级次就经济行为进行审批。(二)在企业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备案等手续后,如需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则再行按照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分级次审批交易方式。(三)因企业增资经济行为审批以及非公开协议交易审批条件存在差异,那么资产评估按照经济行为审批层级决定核准备案机构。    

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以产权转让为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并按照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批准。为了加快国有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32号令明确符合第三十一条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不需要进场挂牌,并明确了批准权限和审核材料等要求。

二、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仅有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本级有评估备案权限。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请问该条规定第二句中“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如何理解?“特定行业”包括哪些行业?非属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国企)之间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该条第二句规定?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发展新质生产力要统筹好四大关系

从在地方考察时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大概念,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部署,再到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进行系统阐述……习近平总书记以深邃的战略眼光和高度的理论自觉,深刻回答了“什么是新质生产力、为什么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怎样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问题。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需要统筹好以下四大关系。

1.统筹好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史,市场机制是推动创新活动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各类优质生产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顺畅流动的必要保障。在理论上,市场可以通过各类价格的调节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市场并不总是完全有效的,可能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积极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提高社会总福利。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强科技创新并改进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对全社会创新具有非常强的正外部性,但它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市场往往不愿意承担这种高风险、长周期的投资。政府通过设立研究基金资助科研项目等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市场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坚持市场和政府之间有效配合,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协同发力,才能激励创新、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扎实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统筹好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源源不竭的推动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新型举国体制,促进科技创新。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组织科研力量对核心技术进行攻关,以重大项目带动技术创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构建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体系和平台,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以市场需求牵引创新方向,推动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产业中,形成创新链产业链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要素合理流动。实行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社会信用制度。打破要素和资源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数据市场、能源市场。三是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让企业敢于持续投入创新。宏观政策保持相对稳定,多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各政策之间形成合力,强化市场积极预期,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四是健全资本市场,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完善监管制度和行业规范,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建立创新孵化基地等措施,鼓励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

2.统筹好科技自立自强与高水平开放的关系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大国竞争日益激烈,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战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多强,归根到底要看科技水平有多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能不能如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关键看科技自立自强。进入新时代以来,虽然我国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但科技基础较为薄弱、创新内生动能不强、关键技术被“卡脖子”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实践反复证明,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必须依靠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努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科技硬实力,才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活血脉、壮筋骨、强底气,并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主动地位。

科技自立自强并不意味着关起门来搞创新。相反,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步伐。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开放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当一个国家开放市场、并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时,它可以专注于生产和出口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当一个国家开放市场、允许跨国投资时,它可以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激发国内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提升竞争力。统筹好科技自立自强与高水平开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前瞻性、战略性需求导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对准“卡脖子”的关键技术领域下功夫。加大各级政府科研投入,优化科研资源分配,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能。二是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加大各类人才计划支持力度,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担重任,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资源支配权和技术选择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优化科研人员薪酬制度,健全符合科学研究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大众创新。三是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国内设立研发机构和科研平台。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打造“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国际创新协同基地。鼓励国内科研人员出国深造,延揽海外人才来华工作,营造人才自由流动的宽松环境。

3.统筹好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各界已形成高度共识。正因如此,应警惕并预防热情冲动下的一哄而上与重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防止一哄而上、泡沫化,也不要搞一种模式。我们应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契机,做好优化新质生产力布局的顶层设计,构建统筹转型的协调机制,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协调各地之间的发展,使其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各地应清晰把握自身在区域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总体布局中的定位,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有选择地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

统筹好顶层设计与各地因地制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国家制定产业与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统筹协调各地重点发展领域。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各地在国家整体发展中的定位,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进行分类指导,坚持全国一盘棋。二是各地在服从国家大战略和总方针的前提下,找准自身优势,培育各具特色的先进产业集群。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盲目跟风、不照抄作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科学理性地确定主攻方向和突破口,打好“特色牌”,走稳“务实路”。三是各地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的对接。在国家总体规划的引领下,完善地方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中央的衔接。积极主动参与区域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

4.统筹好新兴产业壮大与传统产业升级的关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处理好“立”与“破”的辩证关系。“立”是发展的基础,“破”是变革的前提,二者相辅相成,唯有在“立”的基础上推进“破”,在“破”的推动下稳健“立”,才能稳扎稳打向前进。坚持先立后破,在实践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处理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当前,以人工智能和新能源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席卷全球,壮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是我国在这一轮大变革中抢占先机的关键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资源消耗少、溢出效应大、综合效益好等特点,既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又能实现量的合理增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传统产业依然是我国经济的压舱石、稳定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对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人民充分就业、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产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生产要素和资源,放弃传统产业可能导致这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传统产业还是不少地方的特色产业,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也离不开传统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是聚焦“创新”二字做好文章,让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科技赋能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让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良性互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合力。

统筹好新兴产业壮大与传统产业升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政策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倾斜,同时兼顾传统产业升级。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技术研发支持等手段,大力推进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量子、脑科学等未来产业发展。二是将新技术和新工艺引入传统产业,提升其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继续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广节能减碳技术,做大绿色环保产业。三是促进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新兴产业的深度和广度,将传统产业纳入其产业链,以传统产业支撑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以新兴产业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构建完整的现代产业生态系统,实现产业链的优化和整合,提升整体效益。只有一手抓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一手抓传统产业升级,既育新枝栽新苗,也让老树发新芽,才能让产业发展脱胎换骨、强筋壮骨,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