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6 11:08:20  

各区(市)国资局、高新区国资办: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处置及交易管理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严格规范公共资源处置及交易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推动我市存量国有资产重组和资本流动。

二、国有资产资源交易机构、主要职能及交易范围

(一)交易机构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鲁南分中心(以下简称“鲁南分中心”)是经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国有资产规范流转、保值增值、源头防腐的专业化市场化平台 ,承载我市辐射周边区域的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要求,对所涉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价款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服务的平台载体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会员单位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鲁南分中心主要职能

1.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出让、出租提供交易平台;

2.发布国有资产资源供求及交易信息,为各类资产交易提供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价款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服务 ,促进资产规范流转、保值增值;

3.审查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双方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促进交易活动健康发展;

4.制定国有资产资源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以盘活存量资产为重点,建立健全功能完善的交易信息网络及交易平台,为国有资产资源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三)交易范围

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要求,下列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后纳入鲁南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海洋资源与产权、集体产权、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其他产权等。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资源处置管理规定。凡涉及到国有资产资源的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出租、出借、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规定,事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处置和违规操作。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审批后,涉及出售、出让、转让、出租的一律进入国有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严格遵循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原则。坚持先审批后进场交易原则,涉及交易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进场交易的规定程序。坚持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 ,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坚持保障安全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到合理、安全、有序流转。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管。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严禁国有资产资源及产权场外交易,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规范执业,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对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产权进场交易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2018年8月14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通知(枣国资发【2018】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