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事 2023-08-22 12:58 发表于山东
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
尊敬的普查对象:
您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反映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准确确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在2024年1月1日正式普查登记前,需要对各类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将于2023年8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贵处采集清查表信息。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准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31—51751645。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2023年8月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作为沿海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文化大省,山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有责任也有条件展现大省担当,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山东经济发展的家底,有助于更准确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点,深入了解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有助于我们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的执行情况,推动实现“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第五次经济普查新增数字经济调查内容,依托经济普查获得的鲜活资料,推进山东在现代化建设中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
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在统计工作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普查中可能遇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常驻办事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工厂、车间、仓库、研究中心、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形式存在。
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和家庭。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但是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包括以辅助劳力或者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兼营性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的农民和农民家庭。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对所辖普查区域内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对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仅需核实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具体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来源:大众日报 https://mp.weixin.qq.com/s/ctarRpTGp550muzNC2Pr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