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枣庄市政府网站发布《枣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集体决策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应根据企业决策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认定其相应责任:
在党委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党委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党委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或弃权的市国资委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上述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员的责任。
枣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枣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六条 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处理的原则;
(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应实行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表决结果以会议决议或纪要(签名)等形式记录在案。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对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 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决策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个人擅自决定的;
(二)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对参与的重大决策不负责任,明知错误不反对、不制止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的。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发现企业重大决策失误时,可组织调查组或委托企业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应当重点查清企业重大决策失误的事实真相。对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损失的实际金额应计算至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调查结束之日止。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有权查阅和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财务帐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或企业监事会依据调查事实材料,制作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依据市国资委党委的审议决定,市国资委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应根据企业决策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认定其相应责任:
在党委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党委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党委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或弃权的市国资委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上述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个人擅自决定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的,当事人为重大决策失误的主要责任人;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的,视同个人擅自决定处理,相关决策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因违规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由市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实际数额确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00万元(含)以上,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条 对企业决策人员在决策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经营投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维护纪律规定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决策人员重大决策失误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枣庄市政府网站